close

幸福鈴聲是三零二八2008年10月新產品在出產時已經有各媒體報導~此款有原是10個色2009年11月份又增兩色,我們每一項產品發售都有先預先在部落格上有日期為證~代表我們設計產品~還有是媒體的報導,在台灣智慧財產權只要有公開發表日期發表就是代表產權所有!三零二八目前此款並無代售給其他家買賣在此申明 ~


媒體報導http://tw.myblog.yahoo.com/jw!tfC3vV2TAgM4aPWwL9WOz3Qb/article?mid=470&next=460&l=f&fid=16


在此真的很感謝默默支持我們的人告知我們仿冒的商家~真的很無奈!所有的仿冒都來自創造者,如果有一天設計者不再創造了,也無法生存了那又何來新的創意呢~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權利

科學上之發現。

人類之任何發明。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表演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範圍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工業設計。

商標。

產地標示。

專利。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保護途徑

法律

健全之智慧財產權法制體系,得以使智慧財產權人藉由訴訟對侵害者進行民刑事訴訟遏止侵害或獲取損害賠償。

市場

以貿易報復手段要求他國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開拓國外市場,間接達到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之目的。另一方面,提供便捷而價格合理之授權機制,以擴大需求市場獲得使用報酬,要比各別取締侵害來得有效率。

技術

一方面以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加快技術創新速度,增加技術困難度,以降低模仿跟風之可能,並隔絕侵害之可能。



智慧創作或發明完成後,其權利歸屬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根本。創作發明者對於其自己之創作發明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然而,如何認定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有必要更進一步瞭解法律的規定,掌握其法律所允許並透過契約,以便取得合理的權益或條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三零二八婚禮藝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